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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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播吧,直播8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辽科办发〔202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直播吧,直播8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25〕53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直播吧,直播8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直播吧,直播8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直播吧,直播8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直播吧,直播8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直播吧,直播8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服务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直播吧,直播8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直播吧,直播8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直播吧,直播8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直播吧,直播8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领兑付,用于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促进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供需双方。使用方为直播吧,直播8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供给方为直播吧,直播8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有效CMA、CNAS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依托单位,以及具备共享条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并已在“直播吧,直播8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且支持通过创新券开展服务。
  第五条 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三)以下事项不予支持: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使用方和供给方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到50%以上等关联单位间发生的服务;
  3.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4.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5.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
  6.其他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六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平台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设备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使用方通过服务平台预约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获得创新券,有效期为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兑付创新券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到款凭证、服务结果证明(检验检测类服务须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使用方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创新券工作通知,在服务平台提交兑付创新券申请,经所在市(含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省科技厅复审以及相关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至使用方账户。供给方应积极配合使用方完成网上流程申请。
  第九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准确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直播吧,直播8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科技厅加强创新券使用效果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并将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包括受理时效、服务效率等方面,纳入对该单位开展资源共享的绩效评价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的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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