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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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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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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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7款、第67条第2款规定,已经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执法的范围。第78条只是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职责。没有恢复土地原状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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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再予以重复表述,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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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明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此处“土地”应指“宅基地”或者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中的执法部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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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地方性法规没有解释权。且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再予以重复表述,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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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议增加农业农村,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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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不是仅指以上两个部门,还包括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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